微信朋友圈卖抗原试剂为何被罚?丨-V

2023-03-06 17:32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24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举报: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有人高价售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望核查处理。经与举报人核实,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被举报地址进行检查,经现场核实,当事人销售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外包装盒图片显示产品名称为“新冠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2340068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闽药监械生产许20130351号。现场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述抗原检测试剂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许可文件。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4日购进新冠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4盒(规格25份/盒),用于赠送及出售给客户。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免费领取抗原试剂内容,并销售新冠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3盒,共计75份,当事人日常使用20份,赠送客户5份。

办案单位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针对当事人的行为,执法人员作出如下认定:

当事人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在新冠疫情期间通过微信朋友圈借机向他人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

本案类型新颖,具有威慑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出台疫情防控二十条优化措施、新十条优化措施等方案后,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发现的涉疫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予以严厉打击,将涉疫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对涉疫类违法行为形成强力威慑。

规范取证,确保关键证据提取。面对当事人网络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证据易灭失的情形,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取得当事人网上发布的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相关信息及转账记录,且及时与举报人联系,固定核心证据,找当事人调查核实,是成功查办此案的关键。

办案启示

及时高效核查涉嫌违法线索。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初期,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出现货源少、购买困难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面对涉疫类举报,要及时核查涉嫌违法线索,缩短案件办理时间,高效率调查案件过程,对违法经营者做到“处罚一批,警示一批”,才能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维护药品正常竞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安全。

勇于探索,积极创新。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面对新型违法案件取证,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到及时核实案件违法过程,细心核查违法案件相关数据,第一时间掌握违法案件证据,只有通过不断探索创新,才能更好地履职尽责。

作者 | 夏润寒

编辑 | 黄星蓉

原标题:《微信朋友圈卖抗原试剂为何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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