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相约 | 怀孕36周却因车祸致胎死腹中 法院判决:构成严重精神损害,应予赔偿丨%x

2023-03-05 18:20

怀孕36周却因车祸致胎死腹中

法院判决:构成严重精神损害,应予赔偿

XIANG FA

新生命的即将诞生,对于刘女士来说,本应给家庭带来新的期待与希望。但一次上班路上的“飞来横祸”,却使刘女士遭受了胎死腹中的意外打击。

日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因车祸导致孕妇意外流产

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年9月29日上午,在苏州市相城区聚鑫路附近,刘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永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聚鑫路准备右转弯时,正值廖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未靠近路中心点左转弯向东,两车发生碰撞。本次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刘女士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女士不负事故责任。后刘女士被临床诊断为存在胎盘早剥,胎死宫内等结果。刘女士治疗终结后,将廖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主张因本次事故而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审理中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刘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中,刘女士认为其事发时临近生产,本次意外流产的结果对其身心无疑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依法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刘女士伤情并未构成伤残,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无相关法律依据。

相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客观事实廖某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精神损害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且原告的精神损害已达严重程度。

本案中,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材料及鉴定意见书记载,可以认定本次事故中廖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刘女士胎盘早剥Ⅱ级、胎死宫内及孕36周剖宫产等伤情,最终致其外伤性早产。

而在事故发生时,刘女士已经怀孕达36周,基于一般自然生理规律,该时期已临近女性的正常分娩期。刘女士事发时虽非初为人母,但因本次事故,其不仅遭受了生理上的损害,同时作为一名期待新生命到来的母亲,在其孕育生命的最后阶段,却面临胎死宫内的结果,其也必然会经历精神层面上的巨大打击。

因此,刘女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可予支持。对于保险公司仅以原告不构成伤残为由,辩称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相关依据的抗辩,不予采信。而综合考虑到本案中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就该项损失酌情认定为30000元。

最终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

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七万余元

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人身侵权类案件中,通常可根据专业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在本案中,原告的伤情并未评定为伤残。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受害人刘女士其因意外事故遭遇流产,其精神损害客观存在。古谚云:“十月怀胎孕育生,慈母含锌体难轻。”刘女士事发时怀孕达36周,已临近分娩,可见其为孕育新生已付出长久努力,其中辛苦自不待言。基于人伦情感及日常经验法则,刘女士作为母亲,显然将会面对较一般侵权结果更为严重的精神打击与痛苦,其相应的诉求应属合法合理。

本案的处理结果,较好地体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对妇女权益的全面保护和有效维护,也有力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供稿丨徐 挺 王国兴

编辑丨居丹丹

核发丨吴 宏 丁莉华

视频来源 | 苏州电视台

原标题:《与法相约 | 怀孕36周却因车祸致胎死腹中 法院判决:构成严重精神损害,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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