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虚假陈述妨碍司法秩序,罚!丨%x

2023-03-04 18:52

近日,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严格审查,发现被告存在虚假陈述妨碍司法秩序行为,法院作出了对被告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决定。

基本案情

在原告贵港市某公司与被告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卢某书写的借据作为本案证据。2022年7月1日,卢某辩称原告以伪造的证据提起诉讼,滥用诉权,虚假陈述案件事实,造成被告无端讼累,严重妨碍司法秩序,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予以处罚,并主动申请对其本人的笔迹进行鉴定。

审理过程

2022年7月22日,覃塘区人民法院依被告卢某的申请,委托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借据中的“卢某”签名笔迹是否为被鉴定人卢某本人所写进行鉴定。之后,该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上述借据中的落款借款人处的“卢某”签名笔迹与样本的“卢某”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卢某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有违诚信诉讼原则,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法院最终作出以上处罚。

后卢某不服该决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经审查后认为其复议理由不成立,遂驳回卢某复议申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覃塘区人民法院2023年原创36期

文字:韦静、陈燕凤

图片:源于网络

编辑:陆嘉琪

审核:李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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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虚假陈述妨碍司法秩序,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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