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国或与两任妻子育有至少三个子女,高官“超生”怎么管?

2021-11-02 07:29

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 CFP资料
        有一个故事在网上火了很久。
        去年,某全国重点高中校庆,某名牌大学招办主任与台下学生互动:我们学校近年培养了三百名厅局级以上官员,你们知道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是什么吗?台下数千学生齐声高呼:贪!
        主任很尴尬,连忙说:唉唉,同学们真幽默,难道我们的官员只有贪吗?学生又齐声高呼:还有通奸!
        招生办主任摆了摆手转身走下台。
        如果主任还不甘心,学生们下次或许会再冒出一个新词:超生!
        2015年春节前夕,落马高官密集进入 “双开”窗口期。
        13日3人、16日1人、17日3人,广大“不明真相”的群众得以一窥官员违纪详情。
        其中,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遭通报“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颇为引人瞩目。
        其实,这不是纪委第一次通报官员“超生”。
        去年8月13日,山西省纪委宣布: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局长任云峰、大同市原副市长靳瑞林被“双开”。任云峰“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靳瑞林的通报则更为详细:“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二胎”。任云峰还涉及与“他人通奸”。
        湖北省黄石市纪委晒出2014年反腐成绩单时,也列举了一起涉及“超生”的典型案例,即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党工委书记胡运富,“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二胎”。
        与这几位低级别官员相比,朱明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到了“严重”的地步,显然并不寻常。而朱明国此次并未被通报有“通奸”情节,意味着他属于婚内“超生”。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调查了解,朱明国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一女,上世纪90年代后期离婚,迎娶第二任妻子,其兄陈锦昌后官至海南定安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局长,于今年年初落马。
        比较特殊的是,朱明国是海南五指山人,黎族。五指山是海南中部少数民族聚居地。早期针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宽松,后来逐步收紧。
        2001年调任重庆前,朱明国一直在海南工作。适逢1988年,海南自治州从广东省划出,另设海南省。
        1980年施行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对少数民族,鼓励计划生育,不提生育控制指标。”
        而1989年 颁布的《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壮族)的可以生育第二胎。
        因此,朱明国与第一任妻子生育的两个子女,应该都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此后,1995年修订的《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开始对国家干部“超生”予以追究。条例规定,国家干部计划外生育第二个或者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其所在单位还应给予夫妻双方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中对超计划生育第二个或者第二个以上的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里要区分“计划外生育”和“超计划生育”两个概念。根据1992年国家颁布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计划外生育包括超计划生育,还含有非婚生育、非法定婚龄生育、不够间隔时间生育者等情况。对于计划外生育者,须依照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一对夫妇由于少数民族身份可以合法地生育两个孩子,那么第三个算计划外的第一个,第四个才是计划外第二个。
        因此,在当时,朱明国生育第四个孩子时才会面临行政处分。
        2003年重新制定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上述政策。改为:机关工作人员属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
        根据1995版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丧偶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据澎湃新闻了解,朱明国的第二任妻子与朱明国结合为初婚,两人都不存在丧偶情况,而朱明国此时已育有两个子女,显然不符合上述申请再生育的条件。两人生育孩子已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朱明国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表明其至少育有三个子女。而按照“严重”的通报口径来看,朱明国有可能育有三个以上子女。
        在“全面放开二胎”还停留在学界争议时,有的领导干部却享受起了“超生”特权。对于这些人,一经发现,理应“一票否决”。
        2003年12月31日,在试行条例基础上多番修订正式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首次对党员干部“超生”作出严格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上文提到2003年通过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文的修订,应该也是在《党纪处分条例》精神的指导下。
        然而,在党纪红线下,党员干部超生仍然屡禁不绝,受到媒体关注。
        据湖北省原人口计生委2008年披露的数据,2007年,湖北新清理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1678人,其中受党纪处分1091人(开除党籍500人),政纪处分972人(开除公职395人),罢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7人。
        近年来,媒体陆续曝光了多位“超生”干部。
        据新华社2007年报道,榆阳区建设局原局长秦怀文,与妻子生育三个女儿之后,又与情人再生育两个孩子,被群众讽为“超生局长”。后来,经情妇举报,榆林市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其“通奸”和“超生”问题终被立案查处,受到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
        2012年12月,网曝广东湛江市政府副秘书长邓文高包养二奶超生,后经湛江市纪委调查,群众举报基本属实。经湛江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湛江市委同意,免去邓文高一切职务并对其立案调查。
        因超生而被免去政协委员、人民团体负责人职务的,也不乏其人。
        2013年初,时任辽宁省政协委员、锦州市工商联副主席李青山被网曝“一妻四妾”、重婚、超生、涉枪等多方面问题。经调查与核实,李青山超生问题属实。依据文件规定,锦州市有关部门免去李青山锦州市工商联执委、常委、副主席职务。辽宁省有关部门也撤销了李青山省政协委员资格,并免去省总商会副会长、省工商联常委职务。
        2007年以来,各地相继出台追究处分的实施办法和意见。
        2009年11月,湖北省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大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处罚。根据原条例,“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从孩子出生三个月起连续3年不得晋升职务,并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则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2007年5月,浙江省颁布《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根据规定,下属超生2次以上,“一把手”将被降免职。
        同年,陕西省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党政干部和国家职工提拔使用、晋升职称时,应事先征求同级或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
        2008年2月,宁夏召开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时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在会上强调,对于违法生育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肃查处,有超生问题的干部一律不得提拔重用,不得作为后备干部。
        广东省也于2012年底出台了《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对于不同程度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给予了细致分类的处分规定。例如:超计划生育的,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而政策外生育的,都要面临“双开”处分;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超计划生育但拒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行政撤职处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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