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南雄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丨%x

2023-03-05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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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芽不仅含有丰富的营养价值,还经济实惠,是消费者所喜爱的绿色食品。然而,却有个别商家为了让豆芽卖相好吸引顾客,制售“毒豆芽”牟利。日前,南雄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据了解,被告人温某长期从事豆芽生产、销售工作,为了使豆芽的卖相更好,温某在生产豆芽过程中将其购买的某激素兑水后淋在豆芽上。某日,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温某正在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温某销售的豆芽中含有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温某当日在市场销售豆芽40斤,销售收入100元。

案发后,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温某家中扣押到某激素570支。经检测,该激素被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

裁判结果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温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鉴于被告人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温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温某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此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温某支付惩罚性赔偿款1000元给公益诉讼起诉人,并在韶关市级以上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关乎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在此告诫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要合法、合规、诚信经营,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换来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原标题:《【以案释法】南雄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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