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亿万人的6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出台,教育可以少缴税了

2019-03-02 03:49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一直以来都是大家关心的话题,毕竟涉及到自己的腰包。自今年10月,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以来,第二波红利又接踵而至——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2日正式亮相,关系亿万百姓的6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其中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在教育方面就涉及到两块——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注:

  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5000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这六项费用。

  专项附加扣除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折算到月收入的个税计算方式如下:

  月度收入 - 5000元起征点 -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图: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要点)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此外,暂行办法在学历教育具体囊括的高中阶段教育栏下,追加列入了“技工教育”一项,也就是说从小学、初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再到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各个阶段和类型都有涉及,并且一视同仁。

  此外,暂行办法规定,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可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扣除标准执行。

  (图: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要点)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不过,减税优惠并非“无限期”。办法规定,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专家认为,这既能满足大部分人的继续教育需要,也能一定程度上避免被钻空子。

  对非学历继续教育而言,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按36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要注意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以备检查。

  鲸媒体援引新华社的举例:

  以李某为例,按照新规,假设李某在北京工作、为独生子女、有一个孩子正在上小学、父母已满60岁、在北京没有购买住房、租房居住、正在攻读在职研究生学历,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四项专项附加扣除。

  假设李某月工资2万元,在不考虑“三险一金”情况下,今年10月1日个税改革前按每月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计算,每月应缴纳个税3120元;10月1日以后取得工资,按每月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后的税率表计算,应缴纳个税1590元,税负水平降低近50%。

  在此基础上,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工资,李某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后,其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5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共计扣除4900元。

  如此计算,李某每月应缴纳的税款降为800元,比今年10月1日后的1590元个税又减少790元,税负下降49.7%;比今年10月1日个税改革前应缴纳的3120元个税少缴2320元,税负水平降低74.4%。

  由此推算,假设在上述同样家庭及自身情况下,李某月工资为1万元及以下,那么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工资,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后,李某应缴纳个税几乎为零。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涉及面广,具体情况十分复杂,对税收征管、纳税遵从、社会治理水平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据新华社报道,针对部分纳税人担心个税扣除操作复杂会加重办税负担,明年起除大病医疗实行年度汇算清缴外,其余5项均可在单位预扣缴环节完成减税。纳税人只需将有关凭证留存备查,申报时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部门主要采取事后核查的方式来减少逃漏税问题。

  在办税方式上,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全面上线后,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手机端或Web端填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现全流程“指尖办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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