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呼和浩特,一名男子因用电动自行车撞到某人而被拘留。

2019-03-27 20:35

第一个例子!非机动车驾驶人从事故中逃脱并被拘留

2019年1月3日,呼和浩特市信差鲁某因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事故逃逸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大队判处7日行政拘留和1500元罚款,同时鲁某成为呼和浩特市第一位非机动车驾驶人。因逃出事故被警方判处行政拘留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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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需于2018年12月29日开始,晚上10点10分左右,顺风快递代理陆某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大街上自西向东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与南北穿越道路的行人安某发生碰撞,造成安某受伤,肇事者陆某与T。他在路过的一个美容团骑手的帮助下,把受伤的安某扶到了鲁南路的路边,开着一辆电动汽车向东逃出现场,安某痛苦地开着自己的车,追着润玉西门拦住了肇事逃犯鲁门,并向警方报案。

新城大队事故民警接到民警后,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在大队办案中心,事故民警依法向事故双方进行了询问,根据鲁门的说法,他驾驶一辆BL车时与从北向南横穿马路的行人相撞。新城区东库街上,由西向东,由立邦两轮电动汽车行驶到安牟家的南门,发生交通事故后,鲁牟和一名路过的美容团骑手扶伤病员走到路边,问安牟是否出了什么事,安牟说自己动不了,疼得很,鲁迅驾车逃离现场。一辆电动自行车。没想到那天开车去润宇西门时,一辆汽车拦住了他,他发现司机就是他撞倒的行人。卢某无奈地上了安某的汽车,打电话给公司领导。大约10分钟后,公司领导和伤者家属赶到了。他们乘坐两辆出租车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当警察问卢沟为什么不救援行人却驱车离开现场时,卢沟解释说,由于害怕责任,他没有履行救援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款的规定,旅视卢某行为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卢某处以七日行政拘留,并处1500元罚款。中华民国。

资料来源:呼和浩特新城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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