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超载12人!休宁县首例因严重超员犯危险驾驶罪案被判刑!

2021-10-30 15:14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车辆超员或超载的现象大多不以为然,可是这样究竟会造成什么后果?彭某发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严重超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10月22日,休宁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起危险驾驶罪案,此案也是自《刑法修正案 ( 九 ) 》正式实施以来,休宁县法院宣判的首例因客车严重超员而入刑的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发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从休宁县溪口镇江潭村出发,往休宁县客运西站方向行使,沿途搭载乘客,车辆行驶至溪口加油站往休宁方向015线16KM+500M处,被巡逻民警查获,车上包括司机与售票员实际载人数为31人,该车行驶证核定承载人数为19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63.16%。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发驾驶中型载客汽车从事公路客运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彭某发驾驶客运班车所载乘客包含21名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薄弱,有严重的危险隐患,酌情从重处罚;彭某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彭某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当庭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彭某发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官在此提醒从事道路运输工作的驾驶人员及管理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依照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杜绝超速、超载等将乘客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弃之不顾的危险行为。同时乘客也要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选择正规营运车辆出行,切勿搭乘已满载乘客的车辆,以免使自己陷入高风险的乘车状态。
法条链接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11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审管办(研究室)
原标题:《【以案释法】超载12人!休宁县首例因严重超员犯危险驾驶罪案被判刑!》
阅读原文

分享到:
© 2016-2018 新泰资讯 http://www.xtmjg.com/ 备案/许可证号:辽ICP备2021007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