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秋佳节的临近,市面上的各式月饼也早早地随行就市出现在各大商超市场。印象中,每年中秋也常出现“早产月饼”的新闻。
近日,云南昆明。男子徐先生发视频爆料称,买到了生产日期为9月5日的“早产月饼”。徐先生称,月饼是27日买的,发现后就不敢吃了。厂家回应称,系日期印错,已答应赔款,该批次月饼已全部封存不再售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和罚款处理。
厂家仅凭一面之词,即便封存问题月饼,也难平息公众质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不管厂家是故意为之还是粗心误操作,任何一起食品安全有关的事件,都足以刺痛大家敏感的神经。如果我们认可了“早产月饼”,就等于默认其他“难产月饼”甚至是“哪吒月饼”的存在。
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普通消费者受到类似侵害,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也可以要求经营者即消费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后提醒大家,中秋节临近,为了健康,大家吃月饼时一定要注意,注意,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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