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微观 | 兼职卖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了解一下!丨%x

2023-03-05 00:40

案例微观 | 兼职卖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了解一下! 原创 北京三中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小雪原是商场销售,通过“兼职”群组偶然接触到“代办银行卡业务”,只要按照要求将自己办理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就能获得不错的报酬,于是从2019年5月起,小雪便开始了自己的“代办银行卡”兼职。“收卡人”通常不暴露自身真实信息,要求小雪使用小雪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指定银行的银行账户,预留“收卡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再以见面交易的方式交付银行卡,一旦银行卡被使用完毕即通知小雪以挂失或注销形式另办新卡。在他们的“行规”中,不同性质的卡的出售价格存在差别,越是安全密钥要求高的卡价格越高。在“兼职”过程中,小雪也怀疑其出售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不好的事”,但是利益的诱惑、侥幸的心理以及对法律的无知,都促使她放任了“不好的风险”发生。

后因遭受电信诈骗的被害人报案,称被诈骗的钱款被指定要求转入到小雪的银行账户中,本案由此案发。经侦查发现,有多名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被诈骗钱款被转入小雪名下的多张不同银行账户中,相关银行账户的支付结算金额共计六十余万元。小雪也称,通过卖卡其获得了一万元左右的违法所得。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小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小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等。

后小雪上诉至北京三中院,北京三中院经二审审理后驳回小雪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实名不实人”的手机卡、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很可能被用于开展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如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成为犯罪分子攫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媒介,不仅涉案金额巨大,还往往难以追查,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

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予以打击。

如今“断卡行动”正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展开,该行动对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黑灰产业链条亦是出重拳、下重手。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与今后开展金融活动的便利性,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损人害己,一定要坚决杜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文字:刑一庭 杨隽男

原标题:《案例微观 | 兼职卖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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