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厦门中院发布2021年度厦门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上)丨-V

2023-03-07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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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中院从全市两级法院

推荐的百余件案件中评选出

这些案件有哪些特色?

专家又是如何点评的?

让我们一起往下看

01

胡某高空抛物案——厦门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因琐事与家人发生争吵,先后三次分别将塑料儿童护栏、瓷盘与红酒瓶、纸尿裤等物品从其位于33楼的家中阳台窗户扔出,砸落在小区业主进出楼道路上,其中第二次扔出的瓷盘与红酒瓶对恰好途经该处的小区业主造成惊吓,所幸均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受损。

法院审理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针对公诉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胡某在市级平面媒体和其居住小区公告栏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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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陈小彪,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副主任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为精准打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全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的宣判,为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教育引导公众提高守法意识,不能抱着“只要没有砸到人或物,就不会构成犯罪”的错误思想。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高空抛物行为,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的惩罚和预防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02

吴某诉叶某、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居住权保障七旬老人住有所居,弘扬孝老爱亲,守护和谐家庭

案情简介

吴某与叶某系母子关系,叶某父亲生前与吴某共同将讼争房屋赠与叶某,约定赠与条件是叶某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以及老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后讼争房屋登记至叶某名下。叶某父亲去世后,吴某与叶某前妻和叶某之子共同居住在讼争房屋,但是吴某与叶某前妻因家庭生活琐事等事宜多次发生争执,还多次报警。吴某遂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并要求叶某及其前妻搬离讼争房屋。

法院审理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均存在过错,虽尚不足以撤销赠与,但双方的矛盾已较为尖锐短期内较难化解,考虑到老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为充分保障吴某对讼争房屋的居住权益和身心健康,判令叶某限期协助吴某办理讼争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并与其前妻搬离讼争房屋。厦门中院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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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郑金雄,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传播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需要我们去认真评价。

一是法律层面,本案涉及民法典新设立的居住权纠纷。尽管本案引起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并且真实地发生了所有权与居住权的冲突,法官经过条分缕析后,综合考虑权利的取得来源、设立居住权的背景等,充分保障了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用益物权。

二是常理层面,真正的好案件就是要符合常规常理,符合社会的基本价值需求。老年人年事已高,在与其他家庭成员在生活上存在较多矛盾和争执的情形下,共同居住肯定不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且其他家庭成员有另行居住的经济能力,为避免矛盾升级,应当尊重居住权人的意见,保障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权利。因此,本案判决所绽放的人性光辉不仅是因为它给了公众最期待的答案,更是因为它能够利用已有的法律构架、通过详尽的释法说理,为我们呈现了司法最温暖的模样。

03

李某诉厦门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代孕违法,切勿越界!

案情简介

单身男子李某与国内某健康公司签订《代孕中介服务合同》,约定该公司协助李某出国接受辅助生殖医疗服务。该公司依约促成李某与国外机构签订两份《代孕合同》。因前两次代孕均未成功,该公司又协助李某签订第三份《代孕合同》后,以已完成中介服务为由终止中介服务合同,要求李某自行与国外机构对接代孕相关事宜。李某遂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代孕技术,代孕中介服务会导致婴儿商品化的恶果,讼争代孕相关合同不仅违反原卫生部上述规章,也与我国的公序良俗及社会伦理相违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法院依法认定该公司与李某的过错比例分别为70%、30%,部分支持李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其余诉求不予支持。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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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朱炎生,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案是思明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单身男子的代孕中介服务合同纠纷。审判人员通过精准理解部门规章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以公序良俗和社会伦理为依据,认定讼争合同为无效合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案获得《人民法院报》等微信公众号刊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引导有需求的群体理性就医,具有重要意义。

04

李某诉吴某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虚拟币非法定货币,交易违法慎入坑

案情简介

2019年7-8月间,李某分四次向朋友吴某转账33万元用于在“TTFONE”平台上购买名为“ANTS”的虚拟币。后因款项问题发生纠纷,李某于2020年4月报警。双方在警方笔录确认吴某帮助李某投资虚拟币,交易模式为吴某收到李某转账后,通过第三人在TTFONE平台购买虚拟币,再将虚拟币由吴某的TTFONE账户转至李某的TTFONE账户。后李某将部分虚拟币转回吴某的账户后以0.017元人民币/个的价格出售得款10万元。双方均确认该虚拟币目前在国内禁止交易。

法院审理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进行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交易,违反了金融管理强制性规定,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交易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投资风险应当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驳回李某要求吴某返还剩余23万元投资款的诉讼请求。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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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沈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凯原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高校东方学者特聘教授,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全球法学教授,美国密歇根大学L.Bates Lea访问教授

本案是一起虚拟货币案件。在虚拟货币交易有效性的法律依据仍然不明的情况下,司法实践需要有所创新,为金融交易提供司法指引和司法依据。本案创造性地引入了公序良俗的民法概念,并以此为依据作出虚拟货币交易无效性的判决,既维持了金融司法的审判独立性,又呼应了金融监管当局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立场。随着虚拟财产和虚拟货币更多地进入民商事交易范围,将来会有更多类似的案件进入法院,创造性地援引民商法法条,开拓性地运用法教义学,是司法实践需要进一步开发的领地。

05

张家界无味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诉厦门市无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保护有边界,严格保护也要防止滥用

案情简介

原告享有 (“无味”)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无味”字样,在经营的店铺中使用 (“无味舒食”)标识。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无味”标识;更改企业名称,停止使用“无味”字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

法院审理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及企业名号均包含对“无味”这一既有词汇即公众资源的利用。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出发,综合考量商标的整体及主要部分的对比、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双方所处的行政区划、所属行业等因素,分析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以及企业名称混淆的认定原则,作出被诉侵权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相关字号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福建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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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丁丽瑛,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省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该案判决准确把握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在诠释来源混淆认定原则的同时,合理地划分了商标权保护中非物质信息公共资源属性与私人权益对象属性的界线,彰显了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和促进市场公平良性竞争的立场。

明天,小编将继续为大家献上

2021年度厦门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下)

锁定“厦门中院”官微

我们明天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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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提供: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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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磅!厦门中院发布2021年度厦门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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