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赌博并获取洗码费,算不算赌博罪?丨%x

2023-03-05 17:13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欲成立此罪,首先,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营利目的;其次,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对于行为人组织他人以电话投注方式参与赌场的赌博,并从中获取洗码费的行为,从主观要件上来看,行为人不仅意图通过自己的赌博行为获取钱财,还想从组织他人参与投注的行为中获利;从客观要件上来看,行为人不仅组织他人参与赌博而且从中获取渔利的行为也已经达到了司法解释中聚众赌博的条件。综上所述,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赌博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事先安排人员在澳门美高梅赌场负责接听电话,并代为投注赌博。后被告人王某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半岛花园61号其住处,先后3次组织周某中、贺某华、吴某明、谢某南、储某良等人,采用“1十2”的方式,通过电话向澳门赌场投注赌博,赌资数额累计港币2 700万元,折合人民币2 380余万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1)上诉人王某决定以电话投注形式参与澳门赌博后,电话联系周某中、贺某华、吴某明、谢某南、骆菊初等人参加,其不仅提供场所、负责投注,还通过自己的账户为吴某明、谢某南等人出资换取赌博筹码、结算赌资,确属赌博行为的组织者;(2)上诉人王某不仅意图通过自己的博彩行为获取钱财,还从自己及其他参赌人员的投注行为赚取大额洗码费,王某对以此手段从中牟利的主观目的明确;(3)虽然赌博行为的实际投注、结算地在澳门,但上诉人王某聚众、决策投注点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半岛花园61号,该地点也是其实施赌博行为的场所。上诉人王某聚众赌博的行为对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造成了现实的危害。上诉人王某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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