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垃圾分类了吗?方方质疑违规晋升专家为南宁生活垃圾分类献策:违规或被罚款

2019-09-20 09:53

  原标题:专家学者为南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献策 违规或被罚款

  新竹小区内三款不同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箱 记者 宋延康 摄

  “将来,《条例》通过后,生活垃圾不分类投放或将被罚款。” 目前,细心的市民可以看到,南宁的小区、街道、车站、地铁等区域可见的垃圾桶,很多都写“分类垃圾”字样,但市民在丢垃圾时很少能做到垃圾分类,而未来这样的行为将有立法约束,不分类投放垃圾或将被罚款。

  5月8日,市司法局召开《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会上,专家学者针对生活垃圾怎么扔才“科学”、垃圾方方质疑违规晋升分类投放怎么管、从源头减量的考量设立法规等各抒己见。

  生活垃圾怎么分类? 建议:从实用性、处理方式角度出发,命名应直观

  《条例(草案)》:南宁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易腐垃圾,是指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观点声音:

  在会上,与会专家就生活垃圾分类提出了不同见解。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春林建议,生活垃圾的分类要遵循层层递进原则,比如首先处理有害垃圾,再对无害垃圾进行细分,分成可回收物、易腐垃圾等。

  市委党校副校长黄东耿则持不同意见,他认为生活垃圾应当结合处理方式来分类,“我们现在的处理方式有哪几种,就对应地进行分类,否则分类了没有相应的处理方式,反而造成尴尬局面”。

  此外,对于生活垃圾的名称,黄东耿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侯康顺都认为,应当用直观的名称方便市民理解生活垃圾分类。

  设施、设备如何规划建设? 建议:新建项目应提前规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和设备的规划和建设是关键。

  《条例(草案前排女子出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用地面积和功能。

  观点声音:

  广西大学法学院讲师刘旭认为,生活垃圾分类项目从某种角度上说,属于环保建设项目,那么也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所以应当在《条例(草案)》写全。

  专家认为,未来小区建设在规划时就应包括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这些设施将在交房时同步投入使用,对《条例(草案)》提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表示赞同。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谁来管? 建议:管理责任人制度应该更细致

  《条例(草案)》: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酒店、餐饮服务、公共娱乐、商场、商铺、农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等等。

  观点声音: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那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该谁来管?张春林认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规定上应该更明确,要区分单位和个人。“应该先确定谁是管理责任单位,然后在责任单位中再确定具体管理责任人”。

  如何做到从源头减量? 建议:增加源头减量的鼓励性措施

  《条例(草案)》:鼓励生产者和销售者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使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可回收物便民回收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可以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等。

  观点声音:

  如果说垃圾分类是生活垃圾处理的手段,此次《条例(草案)》还有一个鲨鱼遭16头虎鲸追赶亮点——源头减量。就此,专家们提出许多建议。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星认为,应当借鉴前沿城市的做法,推出鼓励老百姓减量的措施,如积分兑换等;黄东耿则建议可考虑增加让市民获利的措施,比如通过补贴让有条件的家庭安装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备等。

  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如何处罚? 建议:或将面临罚款,纳入失信惩戒范围

  《条例(草案)》:未按本条例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等等。

  观点声音: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中提出对未分类投放垃圾行为给予处罚。

  在陈星看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主要群体是个人,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应增加对个人和单位的具体处罚。他建议,可以将不按类投放的个人纳入失信惩戒机制,以此,进一步加强管理。张春林则建议,再设置一些具体的细化措施,尤其把约束力较弱的规定改为实实在在的措施,从源头上杜绝不按类投放问题。

  刘旭发现,目前市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还不太了解,建议发动社区等基层组织加强对市民的宣传引导,多形式多渠道印度老汉劫富济贫增强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记者 彭媛媛)

  来源:南宁晚报

  责编:伍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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