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案

2021-11-01 15:31

信访“案-件比”

源头治理重复信访的有力抓手
——专访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
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这也是最高检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控申检察工作。近年来,从实行“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到“公开听证”,从“检察长包案”到“司法救助”,检察机关不断自我加压、积极探索化解信访案件的路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前,按照中央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已清理重复信访案件1.5万件,办结率超过94%。为探究检察机关源头化解重复信访的秘密,记者近日采访了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
办信程序空转导致重复访越级访
记者:徐厅长好。全国检察机关实行“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以来,信访形势平稳向好,实现了信访总量和重复访“双下降”,但当前重复信访、越级信访仍然困扰着控申工作,边清理边发生等情况始终存在。请您介绍一下当前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的情况。
徐向春:重复访和越级访是信访工作的顽瘴痼疾,为什么会存在重复访、越级访?首先要从我们自身找原因,比如,我们的信访工作不实,问题解决的不到位、老百姓不满意,办信程序空转,等等。
这几年在最高检党组的重视下,十厅全力推进“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公开听证、检察长包案、司法救助,在这些综合举措之下,检察机关的信访总量和重复信访都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这是很好的现象,说明我们的控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控申,还有办案,要从源头找原因。比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作出捕、诉、不捕不诉等检察决定时,有没有考虑到信访风险,有没有把“案结事了”作为办案的终极目标?为什么重复信访一直存在,为什么这个信访解决了还会有新的信访来?还是要从源头找原因。
记者:今年6月,您曾在最高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用“倒三角”形容最高检的信访工作情况,“倒三角”暴露了哪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徐向春:现在全国一年信访总量有90多万件,到最高检来的有20多万件,占全国总量的四分之一,但实际上,属于最高检办理的只有3000件左右,比例很小,这就形成了“倒三角”。“倒三角”带来的问题是,大量信访人到北京、到最高检反映问题。不能怪老百姓不讲道理,还是要怪我们自己,对信访案件在首办环节落实责任不到位,我们的信访工作还不扎实,还存在程序空转问题,一级一级的敷衍了事,才把信访人推到了北京和最高检,而且耗费着大量司法资源。
件件回复和公开听证
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抓手
记者:对于解决“程序空转”“案结事不了”等问题,十厅有哪些实招?
徐向春:首先,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解决老百姓写信没人回复、没人管问题,现在做到了。老百姓也体会到了件件有回复带来的幸福感。不过,做到件件有回复还远远不够,关键要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其次,创造性地落实张军检察长提出的“公开听证”要求。从2019年开始,最高检大力推进公开听证,用于化解久诉不决的信访案件,取得显著成效。最高检2019年举行公开听证1200次;2020年受疫情影响仍举行了4200多次;今年1月至9月已经举行5600多次,其中,简易公开听证占40%。今年3月推行的简易公开听证是公开听证的日常化,十厅平均每1.2个工作日要举行1次,化解率达到70%到80%。目前,全国已有120多个检察院在推行简易公开听证。
还有就是检察长包案,俗话说“信访是天下第一难”,但“老大重视就不难”。根据张军检察长的要求,我们提出了“首次信访必须由院领导包案化解”的要求。这项工作今年刚开始,下一步会着力推进。
司法救助的效果也很好,通过司法救助,能够有效解决因案致贫、返贫上访者的燃眉之急,全国每年司法救助的件数都有较大提升。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经消灭司法救助空白院,今年会继续推进。
我们还开创了“三色信”办理机制,绿色代表首次访,橙色代表5次以内重复访,红色代表5次以上重复访。标注不同颜色的上访信件,会适用不同的办信机制。
下一步,十厅要着力把信访“案-件比”工作做好。通过定期通报的形式,对“程序空转”院进行溯源,从而督促每个院都负起办理信访案件的责任。
设置信访“案-件比”意在
压实首办责任、监督办信程序
记者:我们了解到,为解决控申案件办理时出现的程序空转问题,十厅曾经确立控申“案-件比”,信访“案-件比”与它相比有哪些差异?确立信访“案-件比”的意义是什么?
徐向春:最高检党组研究确立“案-件比”作为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核心指标,十厅经研究建议设置控申“案-件比”,目的在于引导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申诉案件时,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极致,进一步压实首办责任,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下一个办案环节的发生,从而提升当事人的司法感受,节约司法资源。这里的“案”是指不服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处理决定的申诉,而“件”重点指原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发生,但因前一个环节未将工作做到极致,引起当事人负面感受产生的环节。按照法律规定,一个案件最多可以走四级申诉程序,也就是说,控申“案-件比”适用于有法律程序可走的申诉案件。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是法律程序已经走完了,上访人仍然不断信访的情况。根据“办信接访就是办案”的理念,有必要在控申“案-件比”的基础上设立信访“案-件比”,其意义在于压实首办责任,监督重复信访案件的化解程序,为源头治理重复信访提供有力抓手。同时,也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减少和降低重复信访,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的有效措施。两个“案-件比”考察的对象明显不同,但求极致、减少办案环节、提升当事人司法感受的目的是一致的。
记者:“案-件比”为完善司法管理和社会治理提供了“晴雨表”。在司法实践中,信访“案-件比”如何测算“案”与“件”的对比关系?
徐向春:一个信访案件就是一个“案”,重复信访的次数就是“件”,信访“案-件比”就是信访案件的“案”与重复信访次数产生的“件”的比值。重复信访次数多,信访“案-件比”就差,就说明我们在化解信访矛盾的过程中存在问题。目前,十厅已经开始测算信访“案-件比”,接下来将会向下通报,要求信访“案-件比”差的检察院说明原因,核查其在办理信访案件时有没有落实检察长包案制度,有没有举行公开听证,等等。可以说,在解决重复信访问题上,信访“案-件比”是上级对下级进行督导的有力抓手,而且是很实用的抓手。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信访“案-件比”,源头治理重复信访的有力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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